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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最高法发布网络消费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15   来源:111     浏览次数:1740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于3月15日起施行。




在网络购物中,签收就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拆封就不能退货?赠品可以免责?对于大家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最高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条款无效


《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二、拆封就不能退货?

最高法: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规定》第3条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赠品可以免责?

最高法: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规定》第8条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四、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规定》第11条,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第12条,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五、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最高法:要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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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务审计部

校对:徐嫄

统稿: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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