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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羽毛球打伤眼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111     浏览次数: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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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第一案,以鲜活的裁判彰显了《民法典》“民”字当头,以民为本,也预示着《民法典》从“纸面上的规则”转化为“裁判的依据”和“行为的准则”。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0日,当时70岁的宋某与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激烈较量当中,周某杀球进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举拍,防守未果,当场被羽毛球击中了右眼。


事发后,宋某三次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接近失明,并支出医疗费7170.73元。对此,宋某认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但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于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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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这是首次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成了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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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京法网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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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务审计部

校对:王韶华

统稿: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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