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5 来源:1 浏览次数:1972
近日,日照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落实民航局“六严”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公安严打”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严打随身携带禁运物品专项行动,取得一定成效。
【案例解说】
3月25日上午10时许,日照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航站楼值班民警接机场安检护卫部报警称,查获两名旅客刘某甲、刘某乙在随身行李内藏匿水果刀一把。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并依法定程序展开调查。
经查,刘某甲、刘某乙二人相约赴外地旅游,在登机前对刘某甲安检过程中,二人存在侥幸心理,意图逃避工作人员的检查,刘某甲将包内携带的水果刀递给已经通过安检的刘某乙,被工作人员查获。经民警对二人批评教育,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两名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机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三十五条第三项,对随身携带禁运物品违法行为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处罚并没收涉案水果刀。
【友情提示】
随着日照机场客流量日益增加,为维护机场秩序平稳,保障广大旅客安全、便利、满意出行,日照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在此给您安全出行友情提醒:
广大旅客请提前检查行李物品,留意机场提示,乘坐民用航空器请勿携带国家规定违禁物品,登机前安检一定要积极配合检查,祝各位旅客顺利出行!平安回家!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
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秦绪辉 赵耀)